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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书籍:法律辞典

债的最主要的效力。指为满足债权,债务人依债权请求权所为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根据不同的债的内容,给付义务的内容也不同。有的债权仅要求债务人有给付行为,如歌唱表演、雇佣他人修筑河堤等,只要债务人履行了行为上的义务即构成债务的履行。有的债务则不仅要求债务人有给付行为,还要求有一定的给付效果,如承揽加工等,必须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外还须按要求交付一定的物品才能完成给付义务。通说认为,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含义与主义务和从义务不同。前者是着眼于债务人所负债务而言的分类,后者是着眼于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而为的分类。给付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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