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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书籍:法律辞典

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在其固定住处,或在其无固定住处时,在指定的地区居所,不得擅自离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和自由,使之不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进行。中国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方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是,不得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一般做法是,被告人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时,即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否则就采取监视居住的办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决定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时,要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之处,并通知执行单位。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被监视居住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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