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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官吏在自己主管范围内盗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又称“监临主守自盗”。汉律有“主守盗”的规定(《汉书·陈咸传》)。颜师古注《汉书·薛宣传》引《汉辞》云:“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唐律·贼盗》“监临主守自盗”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宋刑统》在“监临主守自盗”条内,补加了《刑部格》,规定“受雇载运官物公案,受领因而隐盗及贸易者,并同监主法”。《明律·刑律·贼盗》规定:“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清律规定与明律同,刑事责任更明确:“监守,律最重,比常人律加一等,比窃盗律加二等,所以重官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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