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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并具有某种法定原因暂不监禁的人,交付一定机关监管的制度。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的情况,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在作判决时,已发现罪犯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的;二是执行刑罚的监狱或法定服刑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罪犯具有法定监外执行情形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对罪犯予以监外执行刑罚。在第二种情况下,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材料,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应与罪犯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手续,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送交犯人的同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该犯人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停止政治权利的行使,同在监狱服刑一样。但是,原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决定监外执行的机关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监外执行不同于缓刑。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法定原因一旦消失,如果其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而缓刑在考验期内,如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处的刑罚不再执行。监外执行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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