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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国家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场所之一。阶级统治的工具之一。同审判机关和诉讼活动同时发展起来。不同国家均设有这种执行刑罚的场所,其对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管理,通常由各国的监狱法及有法律规定,如日本、意大利、英国、阿根廷等国家,均颁布了监狱法或者监所法等关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该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根据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等,分别将其置于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贯彻惩罚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受到认罪守法的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争取立功赎罪,从新做人。1994年12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监狱法》。该法规定,劳动改造管教队和监狱统改为监狱,并确定监狱的性质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的主要职责是:(1)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的身体进行检查,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收监不宜的,暂不收监,依法予以监外执行;对于执行刑罚中,依法应当监外执行的,及时提请主管机关批准。(2)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非生活用品,代管或者退回,对于违禁品予以没收。(3)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转递、处理;对于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4)依法对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采取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负责侦查、提出起诉意见。(6)罪犯服刑期满,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监狱对不同性别、罪犯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实行分押、分管。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行因人施教、分类管理、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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