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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

书籍:法律辞典

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又称“鉴定意见”。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较为广泛,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以及会计鉴定等。民事诉讼中还有对公民无行为能力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英美法系国家把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选定,将专家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当做证人证言。大陆法系国家把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分开,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鉴定人由警察机关、检察官或法官选定,也可由当事人经法官允许自行选定。中国诉讼法把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分列为两种证据。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不必对该事实作出评断。鉴定结论则不要求鉴定人提供案件中的事实,而是要求对案件事实中涉及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提出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要受鉴定人的技术水平、鉴定的技术设备、鉴定材料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鉴定结论有可能发生错误。因此,对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作出说明。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有疑问,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的或主要的根据,特别是在缺乏其他证据时,不能仅凭鉴定结论定案,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研究,对比分析,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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