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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

书籍:法律辞典

指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鉴定人如果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或者《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回避。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了解与进行鉴定有关的案情材料;在提供鉴定的材料不充分、不具有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进行鉴定;有权收取鉴定费用。鉴定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作出鉴定结论,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对因鉴定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和涉及他人隐私的情况予以保密;应司法机关的传唤出席法庭接受询问和出庭作证。英美等国一般把鉴定人当做“专家证人”,允许当事人自行聘请;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采取职权主义,鉴定人只能由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作为法官的辅助人以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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