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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式诉讼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弹劾式诉讼”。指诉讼程序由原告的控告引起,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作出裁判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的早期形式,主要实行于古罗及希腊、雅典等奴隶制时代。其主要特征是:(1)不告不理。原告人不提出控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会开始,即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诉讼证据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向法庭提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平等地进行辩论。(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者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主动追究犯罪,不主动传唤证人和责令当事人提出证据,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作出裁判。对证据不足的疑案采用神明裁判,法官根据“神示”的结果认定事实,作出裁判。(4)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通过言词陈述、辩论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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