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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处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联合国总部和外地担负联合国日常工作的机关。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之一。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由秘书长和联合国组织所需要的职员组成。秘书长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任满后可连选连任一次。其职务是: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开会时,以行政首长资格行使职权,并执行各该机构所托付的其他职务;向大会提交联合国工作年度报告;领导秘书处,委派职员。此外,还得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和高级专员等,一般由各国政府向秘书长推荐后由秘书长正式委派。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受雇佣及其服务条件的决定。下设秘书长办公室,政治和安全理事会事务部,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托管及非自治领土情报部,新闻、会议事务局以及法律、人事、会计等处室。这些都在联合国总部内。此外,还设有五个地区的经济委员会秘书处,日内瓦的贸发会议秘书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秘书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秘书处等。秘书处的具体工作是:斡旋与调停国际争端;管理维持和平的行动;考察世界经济和社会趋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人权领域的一般状况和具体情况;组织国际会议;编制统计;监测联合国机构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登记和公布条约;翻译演说和文件;为世界各新闻机构提供关于联合国的情报;派专员和顾问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等。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是国际公务员,专对联合国负责;享受其独立行使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在执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以外的其他当局的指示。各会员国须尊重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所负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并且绝不设法影响其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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