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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宣布了会议总结的7个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观点。(1)人是环境的创造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2)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关系到各国人民的福利和经济发展,是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3)人类总得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4)在发展中国家,多数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发展迟缓引起的。(5)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解决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不断引起的环境问题。(6)从现在起,世界上人们在计划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7)要求每个公民、团体、企业和机关都负起责任,共同创造未来的世界环境。这些认识体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随着人类环境的急剧恶化对人类和环境之间关系的新认识。第二部分提出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原则,其要点是:(1)人人有权在良好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2)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恢复或改善再生资源的生产能力。(3)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人类谋求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改善生活素质的必要条件。(4)各国在从事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务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协调。(5)在人口自然增长过快或人口过分集中而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区,或在人口密度过低而妨碍发展的地区,有关政府应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6)必须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和国际范围内从事有关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和发展。(7)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也负有义务,不致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8)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网络标准问题,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通过多边和双边等合作,对所有产生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控制或消除,妥善顾及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各国应保证国际组织在环境方面的有效和有力的协调作用。这些原则是在国际社会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基础上形成的行为准则,对于指导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宣言本身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宣言首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应遵守的规范,并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以遵循和借鉴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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