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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书籍:法律辞典

多数人的统治或治理。词源为希腊文Demokratis,含人民的统治或治理二义。其本意是相对于个人(君主、僭主)或少数人(贵族、寡头)的多数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它是一种“民治”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政体形式,是一种国家形态。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社会历史上,民主一词首先在希腊文中出现,但在研究原始社会史和人类学的论著中,多以考古发掘和对世界各地处于原始状态的人群进行实地考察的结果,证明原始社会存在性质朴素、内容广泛、以习惯惯例为准则并采取直接形式的“民主”事实,用后来的文字表述为:“自然成长的民主制”(F.恩格斯语)或“原始的民主制度”(В.И.列宁语)。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农业的出现,人类进入“父权制”时代,产生了“军事民主”,原来由全体成年人参加的“人民大会”把成年妇女排除在外,说明奴隶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的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进入阶级社会后,古希腊、罗城邦国家的民主制与原始的民主制,有了本质的区别。以雅典城邦执政官梭伦(约公元前638-前559)进行的改革为例,全体雅典公民按财产多寡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二等级享有全部公民权,并可担任执政官,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员,不能进入元老院,第四等级只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不能参加400人议事会,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但他们可以参加陪审法庭。所以,亚里士多德说,陪审法庭是梭伦改革中最民主的一页。在划分四个等级时,未成年人、妇女、奴隶、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因而雅典公民在总人口中只是少数。这说明在私有制下,财产因素自始就给民主蒙上了一层阴影。封建社会较为普遍地实行君主制。但欧洲封建社会中期(10-16世纪)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实行过城市共和制,一般由封建贵族和市民选举产生市议会以及公职人员和陪审法庭的陪审官。威尼斯从12世纪起,政权就被贵族把持,只有几万个贵族大姓有选举权,并组成“十人委员会”独揽大权。个别国家,如波兰,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在国王、大贵族和小贵族斗争中,小贵族得胜,国王又不能有效控制小贵族,出现了小贵族占优势的共和制。从1506年尼德兰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荷兰共和国,经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复经1755-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和1789-1794年的法国大革命,实行选举制、轮换制、政党制和分权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以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建立起来。资产阶级民主制,不论在内容上、形式上、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上,还是在思想理论上,都把民主制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由于公民经济地位的悬殊,决定了实际上握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社会主义国家,也采取民主共和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人民的范围、制度性质、运作过程、实际效果及发展前途等方面看,它最符合民主的原意。虽然它的建立和发展的时间只有40多年,在某些具体制度、具体环节上还不健全,需要继续改革和完善,但它在本质上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前景是光明的。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等。民主的本意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或“民治”。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有过直接民主制度,直至卢梭还主张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现代国家比较普遍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形式。例如中国,在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种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形式,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随着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直接民主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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