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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经制度,未有合法手续擅自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仅指公款。(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经管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了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行为。根据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其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亦有区别:一是一般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的,如买房、办理婚丧事等,须是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才构成犯罪;二是挪用公款用于私人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购买股票等,须是挪用数额较大方能构成;三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如用于赌博、吸毒、嫖娼等,则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挪用时间长短,均可论以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动用公款归自己或提供他人使用,准备以后归还,并无永久占有之意。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重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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