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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侵害的对象是限于国家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用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特定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经手特定款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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