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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采用虚假的或使用过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其他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外汇出入管理秩序。(2)在客观上,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任意一种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②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③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3)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明知违法仍然不惜铤而走险的骗购外汇的故意。因不知情而过失地使用了过时作废的或重复使用了有关报关凭证、单据的,不能成立本罪。(4)在犯罪主体上,本罪主体具有双重性质,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本罪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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