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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行政程序法

书籍:法律辞典

制定于1991年,1996年1月31日修改后重新公布,共计188条,是目前世界上条文最多的行政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1)一般原则。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并确立了十项与行政程序有关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谋求公益与保护公民权益兼顾的原则,平等及适当(比例、均衡)原则,公正与无私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的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的原则,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则,无偿原则,诉诸司法机关原则。(2)行政程序主体。行政程序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着重规定了行政机关。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定义、权限、管辖权的确定和权限冲突的解决,授权和代任制度,合议机关的组织和决议规则。利害关系人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资格和对行政程序的参与。(3)行政程序。规定了资讯权、通知及期间、程序的进行——包括启动、临时措施、预审、听取意见、听证、决定等。(4)行政活动。包括行政规章、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其中,行政行为一章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有效、不完全有效、废止,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说明理由,行政行为的执行,声明异议及诉愿等。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模宏大,内容丰富,具有以下特点:(1)规定了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则,这是葡萄牙的创举。将基本原则直接规定在法典中,使其成为一项法律规定,而不仅是学者的理论探讨,对适应行政的复杂易变,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意义很大。(2)实体与程序规定并列。(3)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行政活动程序,统一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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