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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化的特惠制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为“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是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提出来的,其基本理论根据是:在经济实力与发展水平不平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最惠国待遇做到的是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对弱国构成歧视,应另择合适的体制给予发展中国家某种特惠。为了把这种违反GATT最惠国规定的制度引入多边贸易体制,GATT缔约方全体经过激烈辩论,决定按第25条第5款特别情况下解除发达国家(最惠国)义务的程序,作为期10年的试行。直到1979年东京回合才在《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承担》的决定中,授予发达国家专门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惠待遇方面背离总协定最惠国义务的权利,通称“授权条款”,从而使普惠制在多边贸易体制里有了法律根据。这个“授权”条款的规则很含糊,究竟给哪些发展中国家的哪些产品以多低关税,为期多久,全凭施惠的发达国家按自己贸易乃至政治的需要,任意作出抉择,而且一般把普惠制中的原产地规则订得很严(参见“原产地”)。就实施的实际情况而言,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大多为该发达国家不生产的农、矿产品,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因此,适用普惠制的贸易额十分有限。乌拉圭回合文件中提到普惠制时,使用了“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措施”,似乎有倒退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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