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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有权发行股票、债券者,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及公私合法财产权益。(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任一行为:①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②在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者;③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者。(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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