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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诈欺”。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指欺诈人有使受欺诈人陷入错误并因此种错误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因此,欺诈的故意包括二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使受欺诈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也就是对于自己所为的虚伪行为有意识,对于使受欺诈人陷于错误亦有意识;第二个层次是有使受欺诈人依其错误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也就是欺诈人对于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有认识。(2)须欺诈人在客观上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为使受欺诈人陷于错误或加深错误、保持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有三种: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以及变更真实事实。其实施手段可以是直接的,亦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直接针对相对人的,亦可以是针对第三人的。通常而言,欺诈是积极的行为,消极不作为不构成欺诈。但是,如果根据法律、习惯或契约,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告知,即构成沉默,亦构成欺诈行为。(3)须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民法上的欺诈不同于刑法上的欺诈,无欺诈的未遂。如果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因此陷于错误,也不构成欺诈。所谓错误包括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和法律行为动机的错误。(4)须受欺诈人因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错误,受欺诈人就不会为意思表示或根据不同的条件为意思表示,即表明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欺诈行为的效力可以是无效的,也可以是可撤销的。原则上讲,欺诈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基于表意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使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但如果欺诈行为是严重的,使法律行为严重背离表意人的意愿,则欺诈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在当事人之间,欺诈的效力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时,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欺诈人为第三人时,如果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此欺诈事实条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行为;如意思表示无相对人,表意人可以撤销其行为。对于第三人而言,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以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并非没有善意第三人时不得撤销,但是即使撤销,也仅在当事人及恶意第三人间发生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因撤销而使其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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