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情势变更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情势变迁”。指法律行为成立后,作为其成立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行为成立之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实质性变化,如物价暴涨、货币严重贬值、市场情况剧烈变化、爆发战争等。情势变更多由政治原因引起,因此区别于主要指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类似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与此相反的原则是“有约必守”原则,即不得随意以情况变化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否则有损于交易安全。但情势变更原则认为,任何合同约定都是默示地以其当时的情势为基础的,该情势继续存在,合同应得到履行,情势有了变化,合同就丧失了基础,不应再有拘束力,否则对当事人有失公平。因此,为共同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应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调和。认定情势变更应限于下列条件:(1)发生变更的是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2)变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和消灭之前;(3)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意一方;(4)变更是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完全不可能预见的;(5)使该法律行为继续生效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6)一方当事人自行提出变更要求。

上一篇:情节加重下一篇:情势变迁
上一篇:情势不变条款 下一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