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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国际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某一地区内若干国家组成的和不在同一地区的一些国家基于共同利益和政策而建立的国家集团。按其活动性质可分为一般性的和专门性的两类。前者,如非洲统一组织等,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职能,也具有调整和促进该组织活动领域内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作用。后者,如亚洲开发银行等,则有较专门的权限,是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一般具有下列特征:(1)成员国位于特定区域内,组织的成员和活动范围具有局部地域性质。如美洲国家组织和非洲统一组织,都由各该洲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一般在历史、文化、语言及宗教信仰上具有一定联系,如阿拉伯国家联盟,或者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共同的利益或政策,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3)具有组织法和据之建立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能有效地行使职权,协调各成员间的关系。其雏形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城邦间组成的一些“联盟”。1890年建立近代第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西方间的冷战、联合国安理会执行程序的缺陷以及大批新独立国家的产生,促进了区域性组织在种类上和数量上的扩大。现存的区域性组织很多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有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组织与全球性组织的关系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中未予明确规定。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专章确定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联合国的特殊关系。宪章规定,区域组织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任务是和平解决争端;设立区域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通过区域组织力求和平解决;在安理会授权下,协助安理会采取执行行动;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已进行的或拟采取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报告安理会。依据宪章,区域性组织已被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对联合国处于补充和补助地位,但它们并不因此构成联合国的组织部分,而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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