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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根源

书籍:法律辞典

人权的产生根源于人的本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构成人的本性或本质的两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方面。人类之所以需要人权,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的、精神的、人身的种种利益的需求,这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是人的一种本能和天性。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权存在的重要基础和基本根据,也是推动人权向前发展的动力。人的利益需求,人们要求过优裕的物质生活和良好的精神生活的愿望是不断发展的,因而人权的发展与进步是无止境的。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社会动物,是一种有理性、能思维、可以认识与改造世界的社会动物,他不可能独自一人生活在世界上,而只能生活在由人组成的社会中。只要社会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在利益上就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彼此矛盾和相互冲突的一面。这就需要有各种社会规范,首先是法律规范,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形式去调节与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防止一些人或群体侵犯另一些人或群体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由此可见,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人权产生与存在的内因即内在根据。同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人们彼此之间所结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意义。因此,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包括道德)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该时期人权的性质、状况与发展水平。它们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外因,即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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