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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际保护

书籍:法律辞典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权国际保护,又称“直接的人权国际保护”,指国家、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为防止个人和群体人权不受侵犯和损害,依据国际人权法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1条所确立的国家间指控程序和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所确立的个人申诉程序,再如联合国机构针对特定国家侵犯人权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和采取的行动。广义的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国际上用来促进人权的实现的全部活动,包括直接的人权国际保护的措施和行动,但更多的是非直接针对具体的侵犯人权行为,可以归纳为促进人权的措施和行动,为制订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开展人权教育、训练和研究,传播人权信息,提供人权咨询服务,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申诉,等等。当代承担人权的国际保护职责的国际组织和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人权委员会等,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专门机构。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组织和机构有:美洲国际组织及其人权法院和人权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及其人权法院和人权委员会,非洲统一组织及其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在日益增长。人权问题原本纯属一国的国内事务,传统国际法是不予过问的,但是,很久以来,国际上就曾有过对现在被称为人权问题的部分居民的部分权利提供国际保护的尝试。例如,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承认德国的罗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享有平等的权利。在1774年《库楚克-开纳吉条约》中,土耳其向俄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基督教徒。此外,在国际间废除奴隶制的运动中,在建立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过程中,以及在国际劳工组织开展的国际社会和劳动立法的活动中,都可以发现在国际层次上保护人权的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的国际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联合国的主持和推动下,制定和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人权的国际保护实现了制度化。与此同时,在美洲、欧洲和非洲,也分别建立了本区域的人权保护机制。但是,需要指出,尽管人权的国际保护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权作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国家始终承担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能取代国家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建立在各主权国家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并且主要通过国家的活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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