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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指军队武器装备管理人员,包括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出于故意,但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437条的规定,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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