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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为防止失业人员生活无着而定期付给其一定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立法为英国1911年制定的《劳工健康及失业保险法案》,该法案于1912年开始实施。现在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制度是强制性的,少数国家的制度是自愿性的。各国一般情况是,失业覆盖范围开始较窄,只在海员、矿工等易遭受失业风险损害且非临时就业的劳工中实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在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采用税收和收缴失业保险费两种方式;在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收缴失业保险费一种方式。在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采取劳动者个人缴费办法和不缴费办法的大约各占一半。中国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救济办法而没有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从同年10月1日开始建立起待业保险即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4月12日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适当扩大了适用失业保险的职工范围。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据此,中国将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在必要时由财政支出补贴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缴费时间长短分段计算,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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