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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法律工作者等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因过失,也可为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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