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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条

书籍:法律辞典

清朝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即1911年11月3日)公布。由于只有19条,故被称之为十九信条。这是中国历史上君主立宪的第一次实践,也是清朝末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革命成果。因为它是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由清廷匆忙炮制的,所以比起“钦定宪法大纲”来,更多了一些“宪法至上”、“国会掌权”的词汇。但是,其首要的规定仍然是“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皇帝仍享有颁布宪法、国会议决事项,任命总理、国务大臣,统帅陆海军等权力。从文字上看,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不仅要规定“皇帝之权”,而且还要规定“皇帝继承顺序”,同时“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了标榜“民主”,它赋予国会很大的权力:资政院起草议决宪法,国会有宪法改正提案权,议决国际条约,追认宣战、媾和,公举并可弹劾总理大臣,决议皇室经费,两院组织国务裁判机关等。清廷为了“取信于民”,摄政王载沣还亲自出,跑到太庙宣誓,表示坚决拥护《十九信条》。但此举并没有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十九信条也随之一起被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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