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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

书籍:法律辞典

国际私法名词。指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性质,确定联系因素,找出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德国法学家卡恩(Kahn)于1891年和法国法学家巴丹(Bartin)于1897年先后提出此概念。后来,这个问题受到各国法学家的重视和研究。识别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据法的确定起着重大的作用。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常常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得到不同的结果。识别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的依据,也就是根据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法学家们为此曾经提出过各种方案。主要有按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按准据法进行识别与按比较法进行识别三种。按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主张除少数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权利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识别应按法院地法进行。这种主张的主要理由是,法院地法在该地的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该当家作主。按准据法进行识别的主张遭到一些法学家的反对,他们认为识别本身就是确定准据法,在准据法尚未确定以前,就要按准据法进行识别,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按比较法进行识别的法学家主张从比较法的研究中,为识别提出一些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法院再根据这些原则进行识别。事实上,也没有这样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现在除了物权按物之所在地法识别,作为联系因素的国籍按有关国家的国籍法进行识别,被各国普遍承认以外,在其他问题上,通常都是按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院曾经采取分割识别的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洲国家出现了分两步识别的方法:第一步,按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如果导致适用外国法,那么,第二步,对案件再按有关的外国法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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