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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书籍:法律辞典

广义为形式婚(要式婚)的对称。指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未举行宗教仪式的婚姻。中国古代六礼不备的婚姻,也都是事实婚。狭义为法律婚的对称,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如日本法律;第二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属此类;第三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又称有条件的承认,是指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一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姻便转化为合法婚姻。有关条件主要有:达到法定同居年限、法院确认、补办法定手续。中国虽然实行登记结婚制度,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存在给社会和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带来许多危害。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缺乏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使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如包办买卖婚姻、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等得以发生,干扰了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中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助长了违法婚姻的出现。中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一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三是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所生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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