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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因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契约。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是德国学者Haupt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由于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缔约条款的普遍使用,在很多情形,契约关系的创设,不必采取缔约方式,例如就搭乘电车或使用管道燃气等。传统的民法学说和判例均认为契约关系必须要约与承诺而成立,但为达此目的,常须借助默示,甚至纯粹拟制的意思表示才能适应传统的契约理论。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契约关系可以因事实过程而成立,并非必须依缔约的方式不可,可以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这种因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契约,即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事实上的契约的性质并非类似契约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契约的实质,与传统契约不同的,仅是其成立方式而已,故关于其内容仍适用契约法的规定。事实上的契约依其构成要素,可分为三个基本类型:(1)基于社会接触。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所涉及的现象为缔约过失问题。当事人因社会接触产生照顾、通知、保护等义务,基于这些事实足以成立契约关系。(2)基于纳入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上契约关系。主要为事实上的合伙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基于社会给付义务所生的事实上契约关系。电气、煤气、自来水、电车等各项给付具有社会义务,提供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利用者对使用条件也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利用这类给付的事实行为,即可成立契约,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至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如何,可不必问。该理论提出后,德国学者拉仑茨(Larenz)又提出了“社会典型行为理论”,对事实上的契约做了新的论述。该理论认为:现代的大量交易产生了特殊的现象,即在很多情形,当事人无须为真正意思表示,依交易观念的事实行为,即能创设契约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生活上不可欠缺的照顾给付,对此给付,任何人均可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为利用。在这种情形,事实上的提供给付及事实上的利用行为,取代了意思表示。这两种事实行为并非系以发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合致行为,依其社会典型意义,产生了与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效果。如乘坐电车或公共汽车,使用人未先购票,径行登车,即其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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