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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缔结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缔约程序”。国家间签订条约的步骤、手续的总和。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无统一规则,但在实践中,传统的缔约程序是:(1)谈判。缔约各方为获得条约内容及其有关事项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步骤。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参加谈判外,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并在谈判开始时或至迟于条约签字前互换并相互校阅全权证书。将谈判结果拟定条约约文,就条约的形式和内容达成协议。通常多边条约的谈判以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约文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或由国际组织起草,或由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会议通过(通常采用2/3多数通过)。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国际条约的约文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或其他机构起草,提交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召开的外交会议讨论通过。(2)签署。被授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它是缔结条约程序中的关键性步骤,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重要方式。条约经签字便告订立。一些条约规定或经缔约各方同意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不需经过批准或其他手续。对于须经批准的条约,签字是取得批准的前提和对条约文本的认证,签字国负有不得在条约生效前采取任何妨碍该条约目的及宗旨的行动的义务。双边条约签署前由双方代表互相校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的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通常在谈判或国际会议结束时签署,或在约定的另一日期和地点签署。一些国际公约规定在一定的地点到一定的日期为止,由条约列举的各类国家签署。签署双边条约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轮署制,多边条约则常按缔约各方同意的文字的各国国名的字母顺序为次序签署。条约在正式签署前,可由谈判代表草签或暂签。在国际组织、特别是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的不经过签署程序,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3)批准。国家(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受条约约束。条约是否需经批准,由谈判方自行决定并在条约中明文规定。行使批准权的机关由国内法决定,在各国缔约实践上,重要的条约和协定一般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有时国家元首根据国会的决议批准,其他条约一般可由政府核准代替批准。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还有接受、赞同等。国家无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它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和何时批准条约。(4)交换批准书。即交换缔约方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双边条约一般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要向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除缔约方另有约定外,双边条约从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要根据条约规定,经全体或一定数目或某些特定签字国批准。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程序大体上与国家间缔结条约的程序相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中国缔结条约的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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