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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人员”、“外交官”。一国派出的办理外交事务的官方代表。过去仅为使馆馆长,现在也包括使馆的外交职员。分为派驻外国行使经常联系和交涉职务的常驻外交代表及临时出国执行特定任务的外交代表两种。外交代表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现在通行的常驻使节的做法则直到13世纪才出现,首先是意大利诸共和国,特别是威尼斯开始实行,后推行于两欧、中欧,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才成为普遍的外交制度。充任常设使馆长的外交代表最初不分等级;16世纪时分为大使和驻使两级;18世纪时又增设公使;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定分为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三个等级;1818年亚琛会议决定在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之间,增加驻办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以他们为首脑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通常国家间互派同一等级的代表,馆长等级由关系国家商定。在接受国同意的情况下,派驻一国的使节可兼驻一个以上国家,两个以上国家也得合派同一人为驻另一国的使馆馆长。使馆外交代表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常驻外交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临时出国的外交代表有出席国际会议、外交谈判、签订条约的政治性使节和参加外国的独立庆典及就职、加冕、丧葬等典礼的礼节性使节,在性质和任务上与上述常驻使节大有区别,但他们在外国享有的地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则比照常驻使节决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分别编纂并发展了有关常驻使节和特别使节的地位和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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