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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以礼

书籍:法律辞典

春秋孔子提出的治国主张。春秋时诸侯争霸,征伐不止。子弑父、臣弑君的犯上作乱行为时有发生。天下大乱。孔子认为社会之所以混乱,原因在于起源于西周的礼治被破坏。而要想拯救乱世,恢复秩序,必须实行礼治,匡复传统。孔子反对当时兴起的“法治”思潮,反对公布成文法。认为将刑铸于鼎上,公布于众,破坏了礼治下的尊卑、贵贱制度。在孔子看来,老百姓一旦了解法律,就会有损于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而这种等级制度一旦不存在,则会导致国家无法治理。所谓“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为国以礼”包括以下内容:(1)礼指导法。以亲亲为大,恢复孝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当法律与礼矛盾时,以礼为先。(2)正名分。确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下不得僭上,卑不得犯尊,人人“克己复礼”。孔子认为,为国要以“礼”,为政要以“德”,“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孟子则主张“省刑罚”,施行“仁政”。做到“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动”。(3)德和礼为治国之本,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为国以礼”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先秦思想家孟子、荀子皆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加以补充阐述。如孟子独夫可诛,“暴君放伐”的思想;荀子“隆礼”的思想,皆是“为国以礼”思想的发展。西汉时的“德主刑辅”思想,以及唐时的“德礼为政教之本”思想无不深受此影响。后世历代统治者在制律、修律时皆以“为国以礼”为指导,本着“一准乎礼”的原则发展“祖宗之法”。这一思想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亦是中华法系的一大思想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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