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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活动及其形象、信誉。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指无权制作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人,非法制作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变造,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改变、改制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指有偿转让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上述各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规定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法条之间,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伪造、变造、买卖的对象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应认定为本罪,而非后者。(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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