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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统一发放、审批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惟有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批准并颁发银行、保险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同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国务院有关法令的规定,惟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审核、批准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其他任何伪造、变造、转让此类许可证或批件的行为,都是对此类法律秩序的破坏。(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伪造”,指根据真实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的文字内容、字体、字号、批号、规格、式样设计等,以印刷、描绘、拓印、复印、影印等方式印制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的行为。“变造”,是在真实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的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式制作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的行为。“转让”指通过转让合同的方式,将真实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但有上述不法伪造、变造、转让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不问行为结果怎样。(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其故意形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往往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刑法上不以此目的为本罪的必备要件。(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按照中国《刑法》第174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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