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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行使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及其信誉。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决议、通知、命令、请示报告、批复等。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国家机关的工作证、户口迁移证、结婚证、营业执照、户照等。印章,指刻有国家机关名称的公章或国家机关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它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如户口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某些主管人员的私人名章、只要加盖于公文、证件之上,便使公文、证件生效的,视为公章。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与其职权无关的印章,如收发室的印章,不属于公务印章。(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有制作权的人,擅自以国家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若改变本质内容,则应认定为伪造。买卖是指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购买或出售的行为。上述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成立本罪;实施数项,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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