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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无代理权的代理”。指具备代理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但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如经本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发生与自始有代理权的代理同样的效力,而由本人承受法律行为的效果。如未经本人追认,则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如本人不予追认,也只是不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并不是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有三种:(1)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即行为人从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也不存在获得代理权的其他根据,而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2)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3)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人始终有代理权,只是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范围。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是指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责任,系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属于一种特殊责任,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过失为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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