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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之间或者国家武装部队与国内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武力争斗。国家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它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只有实际的敌对行为。在武装冲突期间,一般外交关系和条约关系不终止,战争法中限制和没收敌方财产的规则不适用,敌方国民的地位不受影响。战争中有关实际武装敌对行动部分,运用于武装冲突。中立法不适用。按照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1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率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它不包括“内乱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而不时发生的暴力行为和其他类似性质的行为”。此类武装冲突在原则上是国家内政,各国应出于尊重他国主权的国际法原则采取不干涉态度,但当事各方应遵行国际人道法有关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在广义上武装冲突也包括战争在内。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发生的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1954年《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都使用武装冲突一词涵盖战争在内的武力争斗行为。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适用于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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