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各国蔓延着一种打着“复兴黑格尔”旗号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思潮。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思想为特征。创始人是德国法学家约瑟夫·柯勒(Joself Kohelr,1848-1919)、其后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朱利叶·宾德(Julius Binder,1870-1939)、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英国的柏纳德·博山克(Bernard Bosanquet,1848-1923),意大利的基里奥·维其奥(Giorio Del Vecchio,1878-1970)等。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沿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路线,把法律理念当做制约实证法律的基本条件和调整法律规范的原则,极力论证法律在文明成长中的社会历史功用,从而形成理论系统,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同时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政治法律观点,创立了所谓“国家至上”的理论。该学派认为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惟一整体形式,法律则是这种真正自由和理性的体现;国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个人依靠国家而存在,无国家即无个人。个人必须牺牲自由、幸福,效忠于国家。国家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国家元首代表这一整体,因此元首和国家也是一样的。与此同时,他们还极力宣扬狭隘民族主义,认为本民族比其他民族优越;“优等民族”有统治“劣等民族”的权利。柯勒学说的哲学观点是黑格尔观念论哲学中的历史主义进化论与文化主义。在柯勒看来,人类社会的历史有绝对的意义,可以依照相应的理智方法而显现出来。作为最高形式理性的观念,是在错综复杂的大量偶然事件及其变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过,人类历史的发展呈现出理想的持续趋势。柯勒把这种理想的趋势称之为文明的理想,认为文明的意义在于:把人对外部自然界和自己本性的控制能力尽可能地提到最高水平。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抗拒的。柯勒提出法律是文化现象的论断。在柯勒看来,法律是人类历史文明不断提高过程的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这一文化现象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过程而变化的产物。它是流动的,不是静止的,是前进的,不是停滞的,所以修正的努力便不能缺少。但是人类修正法律的努力,也有其一定限度,不能超越时代文化的要求,也不能违反时代文化的要求。在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文明发展,并且使阻碍文明成长的因素得以减少或者成为无效。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调节文明发展中的偶然性和不合逻辑的因素,满足文明发展的各种需要,为各种进步的事物提供一个必要的制度结构。柯勒不仅认定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且认为创制法律的人物及其努力,也是文化现象之一。他认为法律学者不应该“忽视创制法律的社会旨趣”,因为历史既是民族全体所造成,那么创制法律方面也不能只认为是少数立法者个人的力量,而应当把法律作为全民族的产物去解释。德国法学家宾德着力探寻法律理念或法律的先验规范中的法律演绎结构。他认为,法律的规范是一种评价的先验规范,并且作为关于法律构成的调整理念而发生作用。与此同时,这个法律的规范是为一切经验法律的宪政基础服务的。在法律演绎结构中起作用的每一个事物,都是法律。宾德完全接受了黑格尔的哲学观念,强调自然与自由、客观精神和主观精神的辩证统一。在他看来,一切实证法律均是客观精神的实现。立法者的主观精神完全受到客观精神的制约,因而立法者在创造法律的过程中,并不能对客观精神附加任何东西,而是简单地遵循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宾德认为,法律理念的调整作用实际上反映了实证法律规范的可能性与法律理念的标准不相一致。但是,如果一切实证法律都受到客观精神的作用,那么法律按照其本身的善行,必须是正义的。拉伦茨以黑格尔的法律理念论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强调绝对精神对法律现象的影响,进而按照黑格尔的法学立场来分析一切法律现象。他尤其重视法律的方法论,即法律规范对法律事实的应用问题。拉伦茨认为,法律理念作为一个先验的条件,是制约一切实证法律的规范化、组织化的演绎。除此而外,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他进而指出,法律本身涵盖三个不同的层面:第一是在法律体系中绝对普遍法律的层面;第二是有关“事物性质”的类型原则的层面;第三是法律伦理原则的层面。这个思想显然是对黑格尔法律观的承袭。在黑格尔的法律学说中,法律的伦理原则构成了普遍法律和类型原则的基础和象征。法律伦理原则不仅提供了或多或少的绝对法律规范,而且提供了具有规范的法律意义的“事物性质”的原则。拉伦茨还将法理学理念构成分为三个层次:法律确定化的绝对普遍的层次、类型概念的层次及具体普遍概念的层次。前两个层次必须通过具体普遍概念来深化和展示。这一见解显然又吸收了黑格尔关于具体概念的思想。在黑格尔那里,具体普遍概念的展开、深化过程,正是法哲学思维的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最初认为法是文明的现象,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地点、时间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对法学应当将法律史、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等政治、法律观点,逐步演变成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反动法律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大大衰落。

上一篇:新股认购权证下一篇:新界习惯土地信托
上一篇:新股认购权证 下一篇:新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