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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

书籍:法律辞典

制定和适用刑罚的权力。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运用刑罚的刑事活动的特点及其运用刑罚的特有逻辑,刑罚权又可以具体分为刑罚制定权、刑罚追诉权、刑罚裁量权和刑罚执行权四种。刑罚权的根据问题,在西方刑法学界历来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1)否定说认为,国家无权惩罚犯罪人,依其立论根据,否定说又可分为犯罪非自由意志论和刑罚无效论两种观点。前者由德国犯罪人类学派代表人物高尔、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奠基人菲利所倡导,认为犯罪并非犯罪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犯罪人的生理或社会环境的结果,因而国家对犯罪人只有治疗或矫正的义务,而无用刑罚惩罚的权利。后者以德国刑法学者吉拉丁为主要代表,认为刑罚对于消灭、减少犯罪无甚功效,因而国家无拥有刑罚权之必要。(2)肯定说认为,国家具有运用刑罚的权力,依其立论根据,肯定说中又可以细分为如下几种学说:一是绝对正义与神权说,认为刑罚权是神授予的,是绝对正义的表现,国家秩序是神意的发现,侵犯国家秩序就是冒渎神意,神委托其在世俗世界的代表——国家对侵犯者予以惩罚。该说为圣保罗和德国刑法学者斯塔尔所倡导。二是社会契约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契约。此说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17至18世纪为欧洲自然法学派广泛传播。其代表人物是荷兰的格劳秀斯、美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里亚等。三是命令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社会有命令权,即使他人尊重该命令的权利或者制裁人们的权利——命令的制裁就是刑罚。该说为英国分析法学派领袖约翰·奥斯丁首倡,由俾尔特多建立完善。四是功利论,由英国学者边沁所倡导,并得到了意大利学者勃罗梭的支持。边沁从实在利益的观点出发,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龙勃罗梭则从进化论出发,认为社会受进化理论的支配,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类为免遭犯罪侵害,以维护生存的需要。五是折衷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不仅在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而且也在于正义的实现。该说为法国的喀鲁、德国的倍芮所提倡。关于刑罚权的特征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1)公权说。认为刑罚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即为清除犯罪的恶害,阻止被害人实施私力救济和个人复仇而设定的公共权力。这一权力概由国家行使,它有别于公民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的自救权利和正当防卫权利。因此,刑罚的公开性、公益性和公正性赋予刑罚权以公权特征。(2)主权说。认为刑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分割,不容外国干涉,更不容丧失。如果一个国家失去刑罚权,对内则无法统治,对外则无以立国。因此,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刑法维护主权的作用。(3)统治权说。认为刑罚是国家实现统治不可缺少的手段,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的重要工具,国家制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就是行使统治权。(4)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刑罚权作为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权力,只有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才能科学地加以说明。刑罚的适用所体现的公正,也只能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法制原则所显示的公正。因此,剥削阶级所论述的刑罚权特征,只是刑罚权的表象而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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