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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宽严之争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社会中,关于用刑应以严为原则,还是应以宽为原则的争论。这一争论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争论的第一阶段,即先秦时期,主要是儒家法家的对立。儒家主张用刑应心存怜悯,以宽为本而济之以严。法家则主张以严为本,信赏必罚,重刑轻罪。法家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富国强兵。秦统治者接受了法家的主张,为政以严酷著称。汉至唐是争论的第二阶段。汉统治者接受了秦亡的教训,多主张宽政轻刑。认为以宽为本符合圣人之道,亦符合正统法律思想所提倡的原则。以宽为本,济之以严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但也有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持相反的观点,尤其是社会动荡之时,如东汉北朝时期,便有人主张严刑重罚,以拨乱反正。五代至清是争论的第三阶段。由于封建社会的日益衰败,统治者格外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朱熹提出的“以严为本”的主张虽遭到陈亮等人的反对,但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五代之后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的以严为本与先秦法家有所不同。他们强调的是用严刑为手段恢复“天理”,所谓明刑弼教。主张用刑以宽为本的理由是:(1)刑是统治者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宽政轻刑是德政的标志。(2)断狱者应有恻隐之心,恤刑慎杀,给犯罪者以自新的机会。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主张用刑以严为本的理由是:(1)慎刑恤杀与宽政轻刑是不同的概念,只有严格执法,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刑罚手段虽然严酷,但目的却是为了维护天理,因而必须严格执行。(3)统治者的恻隐之心不应只施于犯人,而应以所有百姓为对象,而被犯罪所侵害者尤为值得怜悯。用刑以严为本才能体现出法律惩暴卫善的精神。刑罚宽严的争论,对封建立法的进步及用刑的准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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