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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和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般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处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防止处罚权滥用,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统一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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