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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

书籍:法律辞典

指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期徒刑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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