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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特征

书籍:法律辞典

行政合同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签订行政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有效的证明文书,并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名义签订合同。(2)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目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措施。如果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或搞好内务管理,则不属于行政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3)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协商方式同有关当事人达成的协议。(4)行政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得越出行政机关法定自主权的界限。(5)行政合同应以书面方式签订。行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当事人的上级机关裁决,或者强制履行合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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