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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商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依法协商处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部门的行政事务,有时授权有关的主管机关共同协商处理。如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商有如下特点:(1)行政协商的各方都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2)行政协商所要处理的事务必须同时涉及参与协商机关的工作范围,即每个行政机关不能独立处理;(3)行政协商处理行政事务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协商;(4)行政协商方式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参加协商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对协商决定负责,协商决定形成后,各协商机关应保证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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