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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的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促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本罪的三种行为,实施其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三种,只成立一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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