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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是指在他人无意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快感及精神舒畅的体验,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引诱多表现为勾引、诱使、拉拢;教唆多表现为劝说、授意、怂恿、唆使。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制造假相,将毒品谎称为其他物品,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非出自其本人的真正意愿。吸食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入或食取毒品;注射毒品,是指采用皮下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对象,实施其一或数个行为,均成立一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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