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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在公共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自由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权利。游行自由的规定最早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后颁布的宪法和法律中。《美国宪法修正案》(1791年)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禁止言论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请愿权利的法律。这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对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英国,游行属于集会自由的范畴,没有单独的游行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习惯法及若干法律中。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先后颁布的4部宪法中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游行的自由和权利。为了保障公民游行自由的实现,世界各国法律在对公民游行权利给以保护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游行权利的具体方式、程序作为一些规定,以便公民更好地通过游行的方式表达某种合法意愿。这种规定是以游行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体现出来的。在对游行性质和内容的限制方面包括:(1)不得采取暴力。(2)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3)不得妨碍公务,不得干预公务。(4)不得妨碍交通。(5)不得妨碍他人。(6)不得违反善良风俗。(7)不得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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