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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地伤病员

书籍:法律辞典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战地受伤或患病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民兵、志愿部队、起义居民、游击队等以及经准许伴随部队的人员等)。广义上也包括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海上受伤、患病及遇船难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最早提出保护战地伤病员并制定给予他们以人道主义待遇的国际规章者是瑞士人亨利·杜南特(Henry Dunant,1828-1910)。1864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有欧洲和美洲12国的代表参加,会上签订了《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此后,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又先后制定了同名的新公约。按照1949年公约,战地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对于在其权力之下的伤病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仰、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的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试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使其冒受传染病危险的情况。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寻并收集伤病员,加以保护以免遭抢劫虐待,及予以适当照顾,并搜寻死者以防其被剥劫。对于落于自己手中的每一敌方伤病员或死者,应尽速登记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事项。专门从事寻觅、收集、运送、医治伤病员及预防疾病的医务人员,专门从事管理医疗所的职员及随军牧师,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医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有关运输队应与流动医疗队受同样的尊重和保护。按照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海上伤病员及遇船难者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军用医院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受攻击或拿捕。在军舰上发生战斗时,军舰上的病室应受尊重,并尽可能予以保全。“船难”一词应了解为系指任何原因的船难,并包括飞机被迫降落海面或被迫自飞机上跳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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