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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员

书籍:法律辞典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这类人员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如果落于敌方权力下,均应成为战俘。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不是战斗员。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1条都规定,具有交战者资格的是:(1)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2)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3)公开携带武器;(4)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在民兵或志愿军构成军队或军队的一部分的国家中,民兵和志愿军应包括在“军队”一词之内。第2条规定,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1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这里“交战者”一词应被视为“战斗员”的同义词。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在规定享受战俘待遇的条件时延用了上述标准。1977年《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规定,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是战斗员;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是由一个为其部下的行为向该方负责的司令部统率下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组成,即使该方是以敌方所未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代表。该武装部队应受内部纪律制度的约束,该制度除其他外应强制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该议定书要求战斗员在从事攻击或攻击前军事准备行动时,应使自己与平民居民相区别。战斗员须在每次军事交火期和在从事其所参加的发动攻击前的部署时为敌人所看得见的期间公开携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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