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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平民

书籍:法律辞典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及领土被占领时处于非本国控制下的平民。按照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条,他们是指“在冲突或占领的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何种方式,处于非其本国的冲突一方或占领国手中的人”。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上述人员享有以下基本待遇: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应受尊重。无论何时均须受人道待遇,特别应免受暴行、暴行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除基于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而受特别保护外,不得基于种族、出身或政治意见而有所歧视。不得施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强迫,尤其不得借此从他们或第三者取得情报。不得利用将他们安置于某处而使该地免受军事攻击。禁止采取任何足以使其遭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需的医学或科学实验及其他残酷措施。禁止集体惩罚和一切恫吓或恐怖手段,不得因非本人所作的行为而受惩罚。禁止掠夺。禁止对个人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禁止作为人质。冲突一方领土内敌国平民的待遇是:在冲突开始或进行中,希望离境者有权离境并应允许其携带必须的旅费和相当数量的个人物品,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的国家利益。除受国家安全要求的限制外,敌侨的地位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的外国人的规章来规定,特别是在任何情形下应能领受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获得与所在国人民同等的医药照顾、住院待遇及迁出战争危险区的可能。因安全原因不能觅得工作时所在国应维持其本人与受其赡养人的生活。仅于安全有绝对需要时,方可将敌侨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占领地平民待遇是:非被占领国的国民有离境权利。禁止自占领地将平民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及驱逐往占领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占领国亦不得将其本国平民的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的领土。占领国不得强迫平民在其武装部队或辅助部队服务。占领国负有保证居民的食物与医疗供应品的义务。占领地的刑事法规应继续有效,除非对占领国安全构成威胁。占领国所订的刑事法规在用居民本国语言公布前不得生效。占领国的主管法庭非经合法审判不得宣告判决。被拘禁的敌侨或占领地平民的待遇是:被拘禁人应保有其全部民事能力。拘禁国应负责免费维持被拘禁人及其所扶养者的生活及健康所需的医疗照顾。在被拘禁人自愿的情况下雇其为工人。允许其保有个人物品。可与外界通信并按一定时期接见来访者。拘禁地方的法律适用于被拘禁人。广义上的平民或平民居民在武装冲突中应享受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保护,他们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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